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 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本条例所称综合体,是指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上盖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场站整体相连的项目 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工程 以及站前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相连的地下空间等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交通衔接工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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