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表现突出、功绩显著的公务员,第三十条。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除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别需要增设奖励项目外、本市的其他行政单位不得另设奖励项目、第三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 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起模范作用的、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事迹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 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 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八、在开创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九,在对外交往中 为国家赢得荣誉和利益的,十.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第三十二条。奖励公务员的批准权限、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嘉奖,由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处级公务员的嘉奖,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处级以下公务员记三等功.二等功.由市人事部门批准.三,副局级以上公务员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四 公务员记一等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奖励公务员.一般应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领导提名或者民主推荐.按第三十二条规定申报批准、特殊情况下 上级机关也可直接给予奖励、授予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和奖励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受奖励的公务员 由授奖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授奖机关还可给予下列物质奖励、一 被授予三等功以下奖励的公务员。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品.二,被授予三等功两次的公务员 晋升一级工资.三,被授予二等功以上的公务员,晋升一级工资,并发给奖金 奖品。第三十五条,发现奖励公务员所依据的事实严重失实、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公务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其他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