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回避,第七十五条、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关联法规,第七十六条,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 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第七十八条,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二。职务级别相同的 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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