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位分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分析,评价、并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 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分类划等。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各个职位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交流.培训及工资待遇的依据。第十条 公务员职务按行政领导职务和行政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设置 行政领导职务依次为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区长,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区长.处长,区局局长,副处长。区局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为辅助行政首长工作,市 区人民政府及各所属部门可根据需要设市长助理 区长助理、局长助理.行政非领导职务依次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上列职务可冠以与其工作性质相符的称谓,行政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第十一条、公务员分为若干级别,公务员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工作经历确定.第十二条.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按规定条件。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 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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