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纪律,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五、不服从上级派遣。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九.经商 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 十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十一,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 赌博等违法活动,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三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 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降低二至三个级别。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 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四十条,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 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 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十一条.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 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二、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三。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降级,撤职处分二年 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 表现较好的 应予解除处分 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 但晋升职务,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