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纪律,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五,不服从上级派遣,六.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十一,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 吸毒 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六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第三十七条.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 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 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第三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 降低二至三个级别,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 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四十条.处分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 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好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第四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 提出处理意见,二 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三.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行为.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 降级。撤职处分二年,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予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但晋升职务、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