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纪律,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罢工,集会 游行,示威,签名等活动,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社会团体。三,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四,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五。不服从上级派遣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八,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九,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十一.滥用职权 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三,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十五.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在特殊部门和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特殊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改过表现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受撤职处分的,视情节降职一级以上 另行安排职务,级别和工资相应降低。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降低二至三个级别,公务员受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 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条,处分公务员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应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和后果.参照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好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十一条,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镇人民政府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二条。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程序.一,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二 按照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三 所在部门应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将处分意见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当事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写明情况,并报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入当事人档案,四。向当事人下达处分决定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分公务员的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事实基本清楚,但尚有问题仍需查清暂不能作出处分决定.又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暂停其公务活动,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受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降级 撤职处分二年、处分期满并已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应予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优良或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原作出处分机关批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报送市人事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公务员被解除处分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和职务,但晋升职务 级别和获得奖励等不受原处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