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 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 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 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 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一 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 并接受评议、二 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 征求被考核人意见 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