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 受理考核申诉,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 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鉴定。其程序是、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 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 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 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 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