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 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 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鉴定、其程序是,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二 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 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三 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 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