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 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 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 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 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