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 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鉴定。其程序是,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二 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 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三 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