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 并接受评议。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 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 征求被考核人意见.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 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