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 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第二十三条.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 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第二十六条 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 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 不称职三等,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