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录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采用公开考试.按规定要求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招录科级以下公务员。第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职位空缺和录用计划报送人事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结果和录用规定招考公务员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的主考机关为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市人事部门,第十七条,报考公务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遵宪法,法律和政纪 品德优良,二、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三,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三十五周岁以下 具有与其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学历,但最低学历不得低于高中毕业,参加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乙种.丙种考试的 年龄可放宽到四十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符合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第十八条,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式分甲.乙,丙三种.一、甲种考试采用公开竞争的办法,适用于从应届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研究生、企事业员工和社会其他人员中录用公务员 二 乙种考试采用有限竞争的办法.适用于从本系统或在一定范围内录用公务员 三,丙种考试采用个别考选的办法。适用于从特殊岗位的专门人才或转业军官中录用初级公务员、录用公务员一般应从本市人员中招考、确需从市外在职干部中录用的.采用乙种考试方式。第十九条,甲种和乙种考试方式考录初级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一 市人事部门发布考录公告并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二、统一进行笔试和面试、三。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提出拟录用名单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批。丙种考试方式考录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一,用人单位考核.二.市人事部门审核,面试或操作考试,录用审批.第二十条.通过甲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公务员、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