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第七十九条,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第八十条、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者暂不准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 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并按下列规定审批、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 所在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超过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辞职、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二 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五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 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六,有嫖娼、卖淫 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长期不安心本职工作.消极怠工的。九、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 严重影响政府声誉的.十.有其他劣迹表现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第八十四条 对应当辞退的公务员。但符合本办法第,九十条所列情形的 可以视其情况责令提前退休 第八十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辞退.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其他原因暂不宜辞退的。第八十六条,辞退公务员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相同。被辞退人从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即停止公务,并在十日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有关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第八十七条。辞职和被辞退的公务员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务员辞去所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转任行政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行政机关安排工作 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 自正式批准辞职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可以另谋职业 但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三。公务员被辞退后 自被辞退之日起 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 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 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 四。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后.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其住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十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 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