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 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好适应和谐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制度.关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 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 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 并予以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 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 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 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 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每年九月为本省敬老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和本省敬老月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