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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 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 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 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 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 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 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 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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