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 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 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 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 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 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 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 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 制止,调解等措施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 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