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 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 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 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 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 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 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 抢夺 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 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 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 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 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 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