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 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 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 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及时交给老年人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 问候老年人 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以威胁,恐吓.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