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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赡养人对经济困难并与其分开生活的老年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定位手环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应当提供照料和护理费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并对老年人自有住房负有维修义务、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 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 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赡养人应当将其代老年人领取的各种补贴和物品 及时交给老年人、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老年人合法财产、有关证件 或者以威胁、恐吓 刁难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姻生活.第十七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不得以窃取,骗取 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占.抢夺 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索要财产。以各种方式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和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村、居 民委员会 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二十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针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和老年人组织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接到有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老年人随配偶 赡养人和扶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与养老金领取.医疗保险结算 享受养老服务等具体办法,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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