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扩大老年人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老年人、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 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因灾、因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第二十七条、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特别扶助制度为失独老年人提供扶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失独老年人及时发放特别扶助金 失去劳动能力 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公立养老机构 其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年人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应当协助做好丧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