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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 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社区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供餐服务.家政预约 物品代购、服务缴费 精神慰藉、医疗卫生、健康养生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 助浴 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 学校 老年人组织等开展农村老年人家庭入户服务、市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城市养老服务实体建立对口帮扶协作机制,采取提供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城乡留守,空巢以及失独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生产帮助、房屋维修.紧急救援,医疗护理 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为本地区六十周岁以上的独居.失独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建档立卡,定期了解其生活情况、并提供帮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与城乡留守、空巢、失独老年人以及无子女老年人结对,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逐步推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 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和护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 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机构,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 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服务协议,档案管理等制度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改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营养膳食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健康饮食、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逐步利用闲置医疗资源转型创办医疗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增加康复护理病床,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支持候鸟式养老 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业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夏季品牌旅游线路 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夏季养老宣传。搭建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者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逐步实现夏季养老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提供夏季养老服务的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本省有关服务规范,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并推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且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条,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热和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电视用户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居民用户的80 交纳 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应当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依法通过股权交易 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养老服务项目进行融资、并为其融资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领和放大作用、通过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或者提供政策性担保、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投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发展专职,兼职的养老服务人员和志愿者 社会工作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县级以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将其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服务和产品纳入省级扶持行业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 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对养老产业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开发各类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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