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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老龄工作机构。第六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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