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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 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 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老年人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病残,高龄.独居.空巢 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当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鼓励 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 建筑物,居住区等 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五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或者将现有空置室内场所改造成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为老年人冬季活动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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