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