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