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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