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统一修改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