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