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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