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