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