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 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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