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