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