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