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