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款。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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