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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