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 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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