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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