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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