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 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 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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