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 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回避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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