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 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