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