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