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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