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