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 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 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 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