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