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 确认股东资格 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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