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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