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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