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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