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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