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