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 份数 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副本 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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