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公证事实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 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 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