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 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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