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 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