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 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 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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