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 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 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件,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