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 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失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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