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 调解失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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