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