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 期限。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