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 学校 省,区 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