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 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