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