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省 区 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