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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