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