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