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