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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