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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