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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