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