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