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