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 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