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