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