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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