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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