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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