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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