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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附建公共用房5.6 1,住宅附建的公共用房 裙房,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5.6.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附建公共用房,裙房,内。5。6。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的出入口和楼梯均应分开设置。5.6、4、附建的地上物管用房应与住宅功能完全隔开 其防火及疏散的要求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5 6.5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当为高层住宅时 应采用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0m,长度不小于开口的防火挑檐,5.6、6。附建的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上方应有防坠物措施、雨棚凸出出入口上方墙面及阳台.挑廊等投影线不小于1m,5.6,7.有振动或噪声产生的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在住宅楼栋外墙轮廓线投影范围内与居住功能相邻楼层的正下方.正上方及毗邻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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