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5。管道综合5.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 15。2、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15。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 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 15。6,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 宜采用整体性连接 采用柔性连接时 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 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 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