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管道综合5 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 构筑物的基础 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 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 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3.污水管道 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15。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 15.6。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 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 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 适当增大检查井、口 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