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管道综合5,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 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 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15。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 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 宜采用整体性连接 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