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管道综合5。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 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 15,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 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 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 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