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管道综合5、15.1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 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 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 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15 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 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15 6、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15、7,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 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