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管道综合5,15,1,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5、15 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 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5 15,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5 15 5.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的有关规定。5 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 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 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5.15,8,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