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混合结构设计12、1。一般规定12,1 1 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钢管、型钢,混凝土柱,钢梁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柱,钢管,型钢 混凝土柱,钢梁框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筒中筒结构,12,1 2。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2、1 2的规定 12、1,3,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2.1.3的规定 12,1。4。混合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构造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混合结构的抗震构造等级应按表12 1、4确定、12.1,5。混合结构在风荷载或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顶点位移与建筑总高度之比或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规程3,7,3条的有关规定.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应符合本规程3.9.6条的有关规定。12,1,6.当采用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时、楼板混凝土可采用轻质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LC25。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内部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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