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筒体结构设计9、1。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 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以及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9,1.2。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9、1.3.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3。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 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4和3m,9,1.4,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承载力校核、9、1,5.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2,筒体外墙厚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不应小于160mm、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3。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跨高比不大于1的连梁宜配置交叉暗撑。4.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9 1 6,当地震作用下核心筒或内筒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超过总倾覆弯矩的60.时,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核心筒或内筒剪力墙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9.1。6的限值,当地震作用下核心筒或内筒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超过总倾覆弯矩的60,时,筒体墙的轴压比限值宜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7、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 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 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9。1 8,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按本规程6.4,2条的规定采用、9,1 9。楼面框架梁不宜支承在连梁上、不能避免时、框架梁与连梁的连接宜采用铰接 同时应按简支梁校核连梁的截面承载力,9.1.10.应保证核心筒外侧周边楼板的完整性。标准层设备管井等开洞后剩余楼层板的宽度不宜小于开洞前楼层板宽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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