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 2、1、4,1.4,3,4,1、7.4 1.8,4,1.9,1,4,2、8、4、3 5,4,4,1。1、4,4,4 7.4.5 2 4,6 4,3,4。6,7。5、2,1。5,2、5,1,5。2 9.10、1。4.3 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