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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 1、1、4.1 2,1 4,1,4 3,4,1,7,4、1 8 4。1 9。1,4.2、8 4。3。5、4,4、1。1、4。4,4。7。4.5.2,4.6 4、3,4.6、7、5 2。1 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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