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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 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1。4、1.2,1,4、1,4。3,4 1、7,4、1。8,4。1 9,1,4 2,8 4,3,5。4 4 1,1。4,4,4。7,4.5,2。4、6、4.3。4 6,7,5,2 1.5.2。5、1、5,2 9、10、1,4。3.10。1、5,10、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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