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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4,1、2,1,4 1、4,3.4.1.7.4 1 8 4、1。9、1,4、2。8,4。3、5,4 4,1 1,4,4.4。7 4,5,2、4,6.4。3,4、6。7。5。2,1。5.2,5,1,5.2,9。10。1。4,3,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 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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