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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 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 1 4,1,4、3 4.1,7。4.1,8,4,1 9 1.4,2。8。4 3 5.4。4 1 1.4。4.4,7.4,5。2 4。6。4,3,4.6 7 5,2.1,5.2,5,1,5,2.9,10,1 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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