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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1 4,1 2,1、4、1.4、3、4。1 7、4,1,8、4 1,9 1。4,2,8,4。3、5 4、4,1、1。4,4,4、7,4。5,2,4、6。4。3、4、6.7,5,2 1。5,2。5、1,5 2 9,10、1。4,3 10,1,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 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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