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 4。1、8.4,1.9.1,4.2,8,4 3 5.4,4,1、1。4 4,4,7.4。5.2 4.6.4,3。4.6,7,5。2。1、5.2。5。1.5、2 9、10、1 4,3、10。1,5,10.2 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