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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 1,8.4 1、9,1。4、2,8,4 3.5,4、4。1 1。4 4.4、7、4 5 2,4,6、4、3.4。6.7 5,2.1 5。2,5、1 5.2.9,10。1。4,3,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 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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