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卫生间4,5 1,本次修订仅规定卫生间的基本配置.即能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同时提倡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增加使用效率。如套内卫生间各设备集中设置 则其面积不应小于3。5m2。4.5。2 卫生间比较潮湿,且有异味、一般情况下、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但在具体平面设计时 部分住宅尤其是高层住宅往往难以全部做到。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宅套内设计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本标准还规定当卫生间无通风窗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5、3,与厨房一样 卫生间也是设备设施集中的地方、在较小面积中,如没有整体设计概念,往往会产生布置不合理,不紧凑并造成使用不便的状况。4。5、4,无前室的卫生间 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或餐厅.其明显的缺点是不卫生。不文明。不符合,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若设计有围合空间的前室,其内可布置洗衣机、洗面器等,能起到缓冲作用 则应属。非直接开向。4.5 5。卫生间常因地面渗水、水管冷凝水下滴.管道噪声以及维修等问题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故不得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和起居室的上层,如布置在本套内,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 5,6.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全装修住宅 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TJ。08,217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非全装修住宅,应为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预留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