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卫生间4 5 1。本次修订仅规定卫生间的基本配置.即能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同时提倡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增加使用效率 如套内卫生间各设备集中设置,则其面积不应小于3。5m2,4,5,2.卫生间比较潮湿,且有异味.一般情况下.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但在具体平面设计时,部分住宅尤其是高层住宅往往难以全部做到,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宅套内设计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本标准还规定当卫生间无通风窗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4.5、3,与厨房一样,卫生间也是设备设施集中的地方、在较小面积中、如没有整体设计概念,往往会产生布置不合理,不紧凑并造成使用不便的状况、4,5。4。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或餐厅 其明显的缺点是不卫生。不文明,不符合、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若设计有围合空间的前室,其内可布置洗衣机。洗面器等.能起到缓冲作用 则应属、非直接开向.4.5.5,卫生间常因地面渗水 水管冷凝水下滴。管道噪声以及维修等问题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 故不得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 卧室和起居室的上层.如布置在本套内、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6.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全装修住宅。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 DG TJ,08。217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非全装修住宅.应为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预留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