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卫生间4,5。1 本次修订仅规定卫生间的基本配置,即能放置便器 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同时提倡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增加使用效率.如套内卫生间各设备集中设置.则其面积不应小于3,5m2、4、5.2,卫生间比较潮湿。且有异味.一般情况下。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但在具体平面设计时,部分住宅尤其是高层住宅往往难以全部做到。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宅套内设计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本标准还规定当卫生间无通风窗时 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4 5.3,与厨房一样,卫生间也是设备设施集中的地方,在较小面积中.如没有整体设计概念、往往会产生布置不合理.不紧凑并造成使用不便的状况,4。5、4.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或餐厅。其明显的缺点是不卫生、不文明 不符合,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 若设计有围合空间的前室,其内可布置洗衣机.洗面器等,能起到缓冲作用。则应属,非直接开向 4.5,5.卫生间常因地面渗水,水管冷凝水下滴。管道噪声以及维修等问题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 故不得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和起居室的上层,如布置在本套内,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6。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全装修住宅。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TJ,08、217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非全装修住宅。应为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预留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