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卫生间4,5、1,本次修订仅规定卫生间的基本配置。即能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同时提倡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增加使用效率。如套内卫生间各设备集中设置。则其面积不应小于3 5m2.4。5 2.卫生间比较潮湿,且有异味、一般情况下、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但在具体平面设计时。部分住宅尤其是高层住宅往往难以全部做到。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宅套内设计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本标准还规定当卫生间无通风窗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4,5 3,与厨房一样,卫生间也是设备设施集中的地方.在较小面积中.如没有整体设计概念,往往会产生布置不合理。不紧凑并造成使用不便的状况.4。5。4.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或餐厅,其明显的缺点是不卫生 不文明 不符合 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若设计有围合空间的前室 其内可布置洗衣机 洗面器等,能起到缓冲作用 则应属、非直接开向、4 5,5,卫生间常因地面渗水。水管冷凝水下滴.管道噪声以及维修等问题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故不得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和起居室的上层 如布置在本套内、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6,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全装修住宅 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 TJ。08.217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非全装修住宅、应为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预留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