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卫生间4 5 1、本次修订仅规定卫生间的基本配置。即能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同时提倡各设备宜采用分室设计 增加使用效率 如套内卫生间各设备集中设置.则其面积不应小于3,5m2,4,5、2,卫生间比较潮湿。且有异味.一般情况下 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但在具体平面设计时,部分住宅尤其是高层住宅往往难以全部做到,因此本标准规定住宅套内设计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本标准还规定当卫生间无通风窗时 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5。3,与厨房一样.卫生间也是设备设施集中的地方、在较小面积中。如没有整体设计概念,往往会产生布置不合理,不紧凑并造成使用不便的状况,4.5。4。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起居室或餐厅,其明显的缺点是不卫生 不文明.不符合.洁污分离.的设计原则,若设计有围合空间的前室 其内可布置洗衣机,洗面器等.能起到缓冲作用,则应属,非直接开向,4 5。5,卫生间常因地面渗水,水管冷凝水下滴,管道噪声以及维修等问题造成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故不得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厨房 卧室和起居室的上层。如布置在本套内,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 6。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全装修住宅、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G TJ.08。2178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有无障碍设计要求的非全装修住宅,应为其设置无障碍扶手等设施预留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