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公共用房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有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5.6、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贮藏间。严禁设于住宅公共用房。裙房 内,5 6.3。住宅楼内设置的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其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5.6,4、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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