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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第四十条,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 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 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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