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和拆迁安置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第二十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 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 含第二层 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 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八条,对村 组.合法的办公用房 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集体用房进行拆迁,应等面积给予安置。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解决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