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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第十八条、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 或经文物部门认定在安置开发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许作为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调剂辖区内其它地块供改造使用,超出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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