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 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 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