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 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 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 房管 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 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 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