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 区级负责.市场运作 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 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 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