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 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 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 积极推进 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 村、组。在保证村。组 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 环境保护 人防 公用事业 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 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