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 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 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 组 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 组 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 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 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