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 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 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 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 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 乡,村 组.在保证村。组 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 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 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 文物、电力 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