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 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 区级负责,市场运作 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 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 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 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 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