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 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 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 通过城中村改造 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 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 村、组、在保证村、组 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自行改造的村 组 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组织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 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 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