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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村民利益保障第三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群众在拆迁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 困难群众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改制后。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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