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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 城乡规划法 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 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第十条,需改造的城中村应将该村的全部土地纳入村庄整体改造的统一规划。在实施整村改造时.确因改造需要 城中村周边与城中村交叉地块可一并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安置开发比、安置开发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第十四条、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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