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 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