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