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 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 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 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 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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