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 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 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 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 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