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 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 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