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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 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 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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