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 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 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 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