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 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 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二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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