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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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