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 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五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 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 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 税务 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