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二十三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五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纳入市住房保障轮候范围.申请区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区政府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最终审核认定结果 纳入区住房保障轮候范围。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二。复审,区民政部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联审联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出具认定意见 并将审核意见送达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二。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公示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住房分配结果 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