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面积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实行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并轨后的具体业务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和资产认定工作、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在申请阶段和年审阶段家庭收入,资产的联审联查工作,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认定结果,市财政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的制定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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