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 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 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 3人户以下,含3人 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 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