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 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 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 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 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 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 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 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 住房分配 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