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 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 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 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 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 三,住房分配 分配对象确定后 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 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