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 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 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 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 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 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按照积分高低 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