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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 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 轮候期内 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 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 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 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 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 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 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 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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