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 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 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 含3人 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 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 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 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 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 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 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