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 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 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 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 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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