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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 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 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 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 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 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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