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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 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 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 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 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 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 可给予适当加分.三 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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