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标准 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 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 并建立轮候册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 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