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 一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 家庭成员。户籍,收入 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 3人户以下。含3人 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 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单列,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 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