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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 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 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 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 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 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 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 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 分配对象确定后 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 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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