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 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 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 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 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 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 三。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 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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