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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家庭成员 户籍 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 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 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 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 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 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在打分中、孤、老 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住房分配 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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