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配管理,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在房源不足,未能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下 应将保障对象分两类纳入轮候范围,并建立轮候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范围.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轮候范围,纳入轮候范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轮候期内 家庭成员,户籍 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应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退出轮候范围,轮候家庭在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取消轮候资格,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前.轮候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从轮候范围转化为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配租户型及面积应与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规模、家庭结构等相适应。一般情况下、3人户以下。含3人.可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户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充足时。可以将纳入轮候范围的两类保障对象,集中进行分配。分配时.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应将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单列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房源情况、将房源按照两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数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二、打分排序,按照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情况.轮候时间等因素、对两类保障对象分别进行打分排序,按照积分高低 确定该批次的分配对象 在打分中,孤 老、病.残等特殊群体,可给予适当加分。三 住房分配.分配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在规定面积内选取一套保障性住房,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住房分配前、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住房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