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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并轨后。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核公示,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也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第十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在1 5倍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五,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三。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新就业职工结婚后,可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在市区实际居住.三 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 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结合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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